終止借名登記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2-板簡-3425-20250312-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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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5號 原 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蕭聖亮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下午3時1分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於114年2 月8日入監執行,則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自無從到庭辯論,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起訴狀、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後,7日內向 本院具狀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