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EV-113-板事聲更一-1-20241108-1

字號

板事聲更一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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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事聲更一字第1號 異 議 人 林國楨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榮福等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異議人於 民國112年3月28日提起異議,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 款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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