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3-板保險簡-11-20250224-1
字號
板保險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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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衍翰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8,115元(計算式:372,000元+113年7月5日至起訴之前 一日即113年9月2日間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378,11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以起訴時計算)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