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EV-113-板再小-5-20250211-1

字號

板再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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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小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上列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 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 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 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參看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 303號原判例意旨)。準此,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8年度板小 字第387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事件 屬小額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4,054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或繳納不完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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