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EV-113-板再簡-6-2024102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陳建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建羽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