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EV-113-板再簡-6-20241206-2

字號

板再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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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陳建羽 再審被告 史屏隆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回證查詢紀錄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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