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EV-113-板司小調-5448-20241220-1
字號
板司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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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5448號 聲 請 人 盛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華恩即大江戶壽司店間給付貨款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調解,起訴狀雖載相 對人送達址為新北市○○區○○路000號,然相對人實已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6日出境,113年10月28日遷出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外送達,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