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EV-113-板司小調-5702-20241210-1
字號
板司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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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570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勝雄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惟起訴狀所 載相對人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遷移至新北市○○區鄰○○路000○0號(新北○○○○○○○○),有相對人遷徙紀錄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因相對人住所不明,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內公送,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