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EV-113-板司簡調-1981-20241023-1

字號

板司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黃天海 代 理 人 吳仁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曾裕本、王如蓉、王偉芳、王立仁(4人均 為王明爐繼承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 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及聲明異議駁回。 駁回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1)聲請人聲請及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1.聲請人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不動產(包括建物坐落之 土地,以下稱2樓)所有人。 2.民國69年間,王明爐對訴外人黃天安(即聲請人之兄)有新台幣 50萬元的消費借貸債權,聲請人因此提供2樓,作為王明爐50萬元債權擔保,並於69年10月28日辦理抵押權登記。 3.前述50萬元債權已經訴外人黃天安清償完畢,而抵押權人王明 爐已經在000年0月間死亡,聲請人因此對王明爐的繼承人(即本案相對人)請求確認2樓的前述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2樓的抵押權登記。 4.鈞院雖已訂於113年10月25日上午調解,但聲請人代理人當日 另有參加研習無法出庭,且代理人深受聲請人信任,因此請求鈞院改期調解,俾便代理人得參與調解等語(見聲請人113年7月20日民事起訴狀、113年9月19日民事陳報狀、113年10月8日民事陳報狀、113年10月17日民事聲明異議狀) (2)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及聲明異議無理由,聲請人提出的聲請 及聲明異議應該全部駁回。本院駁回的理由如下: 1.調解不只是我國,也是世界各國重要的替代糾紛解決機制(ADR ),但是此機制並不是解決訴訟糾紛萬能靈藥。以本院簡易庭最新的112年全年統計資料為例,當事人未到庭參與調解的比例為55%,而到庭參與調解的45%的案件中,調解成立比例為57%,也就是到庭參與調解而且調解成立的比例為25.65%(45%×57%)(見本院內網板簡調解管理系統的分析表)。 2.聲請人聲請改期調解時,本院司法事務官已經在聲請人的聲請 資料上批示「待10月25日(即調解期日)一併處理」(見聲請人113年10月8日民事陳報狀)。如果相對人均到庭參與調解,雖然調解不成立但均願意改期調解,本院在調解案件辦理期限內,當然會改期再次進行調解。如果相對人均未到庭或部分未到庭,縱使代理人到場,也無法改變調解絕對、不可能且無法成立的事實,此種情況顯然也沒有改期調解的必要。 3.本院「待10月25日(即調解期日)一併處理」的處置,已經兼顧 本院調解實際情況、案件的進行以及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本院「待10月25日(即調解期日)一併處理」的處置應該繼續維持。 (3)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