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EV-113-板司簡調-2126-20241107-1
字號
板司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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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黃少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宜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的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1.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交聲請費。聲請調解未繳交聲請 費而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第6款)。 2.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後,聲請人至 今仍未繳交。聲請人聲請調解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見本院113年9月27日函、送達證書)。 3.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