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EV-113-板司簡調-2701-20241023-1

字號

板司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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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01號 聲 請 人 王建興 代 理 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坤瑝(原名詹松釧)間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新臺幣41,593,397 元,經兩造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作成公證書,相對人應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內容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後,將繼承其父詹清之所有遺產(如聲請狀附表一)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爰此聲請調解等語,然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111年3月18日逕為遷出登記,即已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因相對人長期不在國內,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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