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遷葬費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EV-113-板司簡調-2919-20241218-1
字號
板司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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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919號 聲 請 人 許乃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火成之繼承人、廖其美之繼承人、鄭枝之 繼承人、洪土城之繼承人、陳唐山之繼承人、陳文之繼承人、張 合順之繼承人間給付遷葬費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9萬元整,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