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EV-113-板司簡調-2953-20241118-1
字號
板司簡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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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953號 聲 請 人 曾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 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21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2.本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與抵押權有關的借貸契約書正本等 文件以便辦理塗銷抵押權等事項,然而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抵押權標的在新北市新店區,都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見聲請人調解聲請狀、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