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EV-113-板國小-10-20250321-1

字號

板國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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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國小字第10號 原 告 鄭戊盛 被 告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莊茂坤 訴訟代理人 張文風 謝昌憲 孫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將伊所有之車牌號碼0 000-00自用小客貨車(下稱本件汽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後方,因被告怠於養護,且對路樹管理有欠缺,致路樹因康芮颱風傾倒,本件汽車因而受損,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8,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000元。 二、被告答辯略以:路樹倒塌係颱風所致,屬不可抗力,且原告 所稱路樹之路段,非伊所轄管,再被告就其所轄管之路樹,均有定期養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雖主張上情,惟原告所稱路樹所在之土地,實際上 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轄管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往來函文(新北環秘字第1140054290號)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被告對原告所稱之路樹,既非管理機關,本無養護之義務,更無養護義務違反之可言。縱認原告就該路樹應負養護義務,然被告就轄管路樹,均有定期委請甲子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養護等情,有被告提出之養護紀錄、養護契約可佐,亦難認被告或具體公務員有何怠於養護、公物管理有欠缺之情形。末兩造對本件路樹倒塌係在颱風天發生一情,均不加以爭執,而康芮颱風於靠近台灣期間造成多處災情,不僅多處路樹倒塌,全國各地道路更因落石或土石流受阻,可見該颱風確屬不可抗力之天災,無從將該等天災所致之損害,歸責予國家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並無原告所指怠於執行養護職務之情, 亦無其所管理公物具有欠缺之事實,故原告主張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無稽。又原告據以為請求權基礎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其受請求之對象係「具體」之公務員,非國家機關,故原告以此為請求權基礎,向被告機關請求賠償,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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