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EV-113-板國小-4-20241202-3

字號

板國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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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 高等行政府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提起抗告,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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