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EV-113-板小調-262-20241004-1

字號

板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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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楊沁薇 相 對 人 陳建宇 (現借提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雖設籍於新北○○○○○○○○,有相對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相對人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亦有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宜由相對人現在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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