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EV-113-板小調-267-20241021-1

字號

板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 對 人 張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八里區, 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八里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