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EV-113-板小調-288-20241223-1
字號
板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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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邱澋鴻 相 對 人 黃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述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在新竹縣竹北市,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即無管轄權,而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