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EV-113-板小調-327-20241227-1
字號
板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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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27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程毅君 原告與被告劉恆甫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53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三、應提出被告「欠款收據副本」(註: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漏未檢附該證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