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EV-113-板小調-328-20250208-1
字號
板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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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28號 原 告 黃雅芳(即黃穎芳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彣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雅芳為黃穎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穎芳於起訴後死亡,其繼承人為黃雅芳,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黃雅芳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