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EV-113-板小調-355-20250110-1
字號
板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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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王嘉言 相 對 人 陳麒元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東明 相 對 人 秦宇俊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分別在新北市淡水區 、臺北市北投區、臺中市南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電信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據前述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本件均有管轄權,然本院考量相對人應訴之便利性,認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