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小調-359-20250304-1

字號

板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王躍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偉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4, 560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 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項、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 第108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之被害人)陳偉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進行調解,本院認有命聲請人於調解期日到場之必要。惟聲請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自有命聲請人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4,560元,逾期未補,則無從進行調解,本院即會認定本件調解不成立。若聲請人認為本件已無調解必要,亦可具狀聲請撤回調解,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