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EV-113-板小調-389-20250210-1

字號

板小調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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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8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正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參 拾肆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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