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EV-113-板小-1070-20241029-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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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林靆佑 被 告 曾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4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充第五項為「五、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3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述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070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有 脫漏情事,爰依前述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