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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EV-113-板小-1494-20241108-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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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494號 原 告 大勇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芸瑜 被 告 林靖洋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就本件之請求雖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欲證明其確 實有本件請求權之依據(支付命令卷第19頁),然被告抗辯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合法(詳見言詞辯論筆錄),合先說明。 二、本院審酌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紀錄中,並沒有出席人員的 名單、簽名,故本院無從判定該會議內容是否確實係經合法程序而完成,進而無從判定該會議內容之有效性。 三、再者,本院曾通知原告,詢問關於本件之請求權,是否有其 他規約等作為原告之請求依據(本院卷第53頁),然直至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均未回覆也未提出相關資料,故本院僅能就卷內之證據做判斷,而依卷內之證據,本院無從判定卷內所附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有效性,故無從判定原告就本件確實有合法之請求權,進而無從准許原告之主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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