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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EV-113-板小-1494-20241219-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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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大勇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芸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靖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正本及 繕本各1份到院,惟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狀繕本並未附上證據 資料,致本院無從對被上訴人為送達,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之民事上訴狀繕本1份。另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完整之民事 上訴狀繕本1份並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上開書狀繕本並補 繳上開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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