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EV-113-板小-1551-20241227-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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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5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佩勲 林為忻 被 告 朱蕙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