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EV-113-板小-1584-20241128-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陸正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姵君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對於民國 113年10月11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