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2
案號
PCEV-113-板小-1704-2024100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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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忠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壹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