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EV-113-板小-1827-20241126-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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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7號 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大維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葉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1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以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㈠、被告在民國112年2月18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與景安路口,與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本件大客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大客車受損。 ㈡、原告因本件大客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4,100 0元,且因此產生營業損失11,812元。 二、原告所主張之損失,業據原告提出駕照、公車遭追撞影帶、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受損照及完工照、估價單、營業損失表為證,佐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其他書狀答辯,堪信原告主張之損失屬實,故應認原告本件主張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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