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報酬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EV-113-板小-1955-2024122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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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955號 原 告 何映璇 被 告 陳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已經合意解除或終止,進而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則原告就有利於己之事實(即委任契約已經合意解除或終止一事),負有舉證責任。 二、依照卷內之證據,難認兩造確實就委任契約已經合意解除或 終止: ㈠、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間,簽訂委任契約,委任之內容係被告 會辦理原告關於「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及親權」之事務,而原告所付的10萬元,內容包含被告替原告為訴訟行為、由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車馬費等費用,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委任契約可證。 ㈡、又本件原告所提出用以證明自己主張之證據係兩造間的對話 紀錄,該對話紀錄之內容,大體如附表所載,而原告雖有陳稱:「委任律師的事能先緩緩嗎?等前夫有重大過失發生時,再請您處理可以嗎?」之詞語,然此開詞語之解釋,並不當然可以解釋成本件委任律師是否可以合意終止等情,也可以解釋成原告所委任律師之事務(例如遞送聲請狀、起訴狀等非訟、訴訟行為)可否先暫緩,待原告蒐證齊全後,再發動非訟、訴訟行為之情況,故原告提出此開對話紀錄就要法院相信兩造已經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證據尚屬不足。 ㈢、再者,委任律師進行法律活動,仍帶有商業行為的性質,一 般而言,若兩造合意終止或解除契約,隨之而來的就應該討論後契約義務,例如被告已經提供的法律意見、閱卷或其他執行業務行為要如何計費,蓋若兩造確實有合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意思,豈不是代表被告先前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均係做白工?此與常情不符。 ㈣、基上所述,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說服法院其主張屬實, 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即本院無從認定兩造間的委任契約已經合意解除或終止。 三、既然兩造間的委任契約尚難認定已經合意解除或終止,復依 兩造所簽訂之之委任契約第4條第2款規定:「未經受任人同意或非有正當理由者,倘委任人任意終止委任,委任人已經支付之費用,受任人無返還義務」,則原告基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其已經繳納的委任費用10萬元,則難認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發言時序即係由上至下): 被告之對話 原告之對話 112年2月4日 蒐証好像還沒完成,請問委任律師有期限嗎? 不會的 沒有所謂期限,就請儘快提供給我 好的 112年3月9日 蒐証人員說 沒有發現吸毒相關的證據,如果是以 單獨留小孩在家,可以改定監護權嗎? 用這個理由不夠充分,雖然沒有不行,但可能還是要找其他不利於小孩的證明。你接送小孩正常嗎?它有讓你順利的會面交往嗎? 正常 目前你怎麼接送孩子的,日期頻率如何 沒有固定,六日,連假會接回基隆過夜 他的財物部分如何 他剛剛才又跟我借錢,說車子加油 沒錢,工作應該正常,他還有前妻的女兒要養 還要再搜證看看嗎 還是蒐證結束了 還沒結束,但他們說 觀察一陣子都沒 沒結果,但看前夫的臉 就是有在吸毒的樣子,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蒐証不到 還是說你在蒐證看看 我可以跟等你 112年3月24日 律師午安 我如果想等到前夫有重大過失(吸毒),再送件可以嗎? 畢竟你先前也說過,獨留小孩在家一事要改定監護 有難度,委任律師的事能先緩緩嗎?等前夫有重大過失發生時,再請您處理可以嗎? 可以 謝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