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EV-113-板小-2024-20241023-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024號 原 告 王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婕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高婕之年籍資 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補正當事人資料部分(包含姓名、住居所等):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為「高婕」,地址欄 則僅記載懇請鈞院函請電信業者提供該手機門號之申請人年籍資料(永和)等語,惟本院以戶役政系統查詢「高婕」時,發現我國名為「高婕」之人有近50人,另本院依職權向遠傳電信查詢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人,依照查詢資料所載,曾經的申請人不只一人,且均非「高婕」,故無從僅憑原告所提出的「高婕」跟「門號0000000000」等資料就特定被告當事人,是以,原告未提出被告高婕之年籍、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