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EV-113-板小-2024-20241114-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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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024號 原 告 王珩 被 告 高婕 (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狀被告欄記 載被告姓名為「高婕」,但未提供任何關於「高婕」的住居所資料,僅提供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XXX(本院因保護隱私而就行動電話予以遮隱),然本院職權查詢該行動電話號碼,所查得之人的姓名並非「高婕」,法院無從特定被告;本院另以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國人中姓名為「高婕」者不止一人(有將近50人),法院無從僅憑「高婕」此一姓名就特定被告,是以,原告未提出被告年籍、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的姓名、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必須將被告具體化使法院可特 定該對象,此係原告之義務,而非起訴後將自己責任內的工作就逕行交給法院辦理,而藉此豁免自己應盡之義務,原告至少應該攜帶本院之補正裁定至戶政機關試行調閱被告的資料,縱然法律實務執行上有細節不清楚如何辦理,也應該盡自己之責任,例如找尋民間法律專業人士詢問如何辦理,而非逕予將此開事務推由法院辦理,法院是中立的審判機關,並非原告辦理法律訴訟事務之代理人。原告可待訴訟要件均辦理完畢後,再另行起訴,併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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