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EV-113-板小-2064-2025032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0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劉音蘭 被 告 才成娟(即吳有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有生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 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有生 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