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EV-113-板小-2148-2024100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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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吳沛澄 許瑋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伍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