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EV-113-板小-2259-2024101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59號 原 告 陳凱宏 被 告 郭州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思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 37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及被告郭州耀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被告吳思儀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