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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EV-113-板小-2305-20241119-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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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305號 上 訴 人 張茂程 訴訟代理人 張勝翔 張惠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7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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