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EV-113-板小-2308-2024101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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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朱珈儀 被 告 王力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詐欺取財故意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提供 其所申辦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 取詐欺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並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以通訊軟 體LINE向原告佯稱可代操網路博弈網站獲利等訛詞,致原告於同 月15日13時16分匯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至上開帳戶,因而 受有該等金額之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轉帳明細為證,且被告上 開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乙節,亦有起訴 書1紙在卷可佐。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以,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則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