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EV-113-板小-2311-2024100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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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11號 原 告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劉淑雲 被 告 陳佳瑩 訴訟代理人 陳黃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0日,原告遭不詳人士詐 騙,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被告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因此受有2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伊也是受到欺騙各等語。 三、經查: ㈠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互核無訛,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㈡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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