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EV-113-板小-2324-20241018-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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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李世民 被 告 郭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