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EV-113-板小-2381-20241106-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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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381號 抗 告 人 陳美君 相 對 人 廖培宏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2381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