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EV-113-板小-2382-20241231-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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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82號 原 告 陳品妡 被 告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全 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3月25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為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下稱魔法講盟)之負責人,對外並自稱「王擎天」或「王晴天」,另訴外人吳宥忠則擔任魔法講盟之執行長、訴外人柳大謙擔任魔法講盟之講師,訴外人李信諭擔任魔法講盟之特助。被告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更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頫不桿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均不得為之;被告與前揭訴外人並均知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也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然魔法講盟於108年3月25日前某日起,透過投送臉書廣告、「東京衣芙」流行服飾雜誌行銷廣告、訴外人吳宥中所著之「投資創業白皮書」書籍,向不特定人宣稱魔法講盟可提供區塊鍊、元宇宙等諸多投資理財培訓、網路行銷及證照認證等課程,吸引至魔法講盟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魔法教室」、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台北矽谷會議中心」舉辦課程說明會。被告、訴外人吳宥中、李信諭,基於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透過魔法講盟課程說明會,向在場不特定民眾稱魔法講盟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層次專銷事業(下稱東森傳銷)之傳銷商,並以「自動賺錢、保證賺錢、完美矩陣就是就由OPP把每一個位置都把他填上,每個人躺著都可以賺錢」等不實廣告。原告前於109年6月13日,經朋友引薦下於參加魔法講盟於上揭台北矽谷會議中心舉辦八大名師活動,除講師紛多提及「創業、趨勢、自動賺錢、換有錢人的腦袋……為訴求的課程……」;被告亦另外安排號稱為東森傳銷之人員,並以「這大型活動會一直辦下去……」等上開方式為宣傳,使原告因而信之而投資新臺幣(下同)50,500元。詎料,不論是東森還是課程,事後多人發現都誇大不實,被告事後都不管事,錢賺完就落跑。被告對不特定對象,以公開說明會招攬,讓原告陷入錯誤,參與項目及交付金額50,500元,而後宥逃避責任推諉、還威脅興訟恐嚇被害人,是詐騙集團之作為,遂經其他被害人投訴東森公司。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 辯以:魔法講盟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員,東森 傳銷亦曾派訴外人柳大謙等人至公司活動宣傳推廣(訴外人柳大謙雖經原告另提起刑事告訴,迄今仍未起訴),原告所繳費用係交於東森傳銷,亦也有收到產品;被告既非原告之上線,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原告上開所述事實,其已於111年對被告另案提起刑事告訴,惟迄今仍均未起訴各等語。 四、經查: ㈠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及受有實際損失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並無損害,則無賠償可言。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倘行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及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擔任魔法講盟之負責人期間,利用各種宣傳廣告,致其陷於錯誤而信之,進而購買投資被告所售商品乙節,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本件依原告所提B2C電子發票明細、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0日東森全球(法)字第20220109號函、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傳銷商申訴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刑事告訴狀等件,均尚無從遽認被告即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此外,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可取。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50,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