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小-2385-2024102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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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85號 原 告 張斯傑 被 告 簡嘉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因細故而有糾紛,詎被告竟基於毀損原告物品之意 思,於民國112年9月8日上午5時19分,持油漆潑灑原告所有、停 放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致原告受有支出新臺幣(下同)19,220元修車費用,及車 資20,780元之損害等語。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修 車單據為證,且衡以原告之機車既須修理,則其請求車資之交通 費用,尚屬合理。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均為真實。又本 院審酌折舊制度雖係為避免請求權人不當獲利,並透過減輕損害 賠償義務人賠償金額之方式,避免人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動輒得 咎,然本件為故意侵權行為,被告於行為前即可預見其應負擔之 損害賠償責任,如再予折舊,顯有不公,故爰不依法折舊,併此 敘明。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