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EV-113-板小-2413-20241217-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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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13號 上訴人 施甫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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