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EV-113-板小-2414-20241009-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李孝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先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所 提出民事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 事起訴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