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3-板小-2437-2024121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37號 上 訴 人 奇輝排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 24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