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EV-113-板小-2456-20241028-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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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56號 上 訴 人 鄭伊庭 被 上訴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 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寄存於金城派出所,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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