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EV-113-板小-2498-20241108-3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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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陳韋鈞 被 告 張偉峻即綺麗專業髮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本院核發之民國112年12月3日新北院 英112司執助守字第10394號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將訴外人即債務人段星曜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下稱系爭薪資債權)共新臺幣(下同)20,500元給付原告,且經原告催討未果等詞。 二、經查,原告另案對訴外人段星曜聲請強制執行,並主張訴外 人段星曜於被告處有營利所得,請求扣押該營利所得,而經本院於112年11月2日以新北院英112司執助守字第10394號核發禁止訴外人段星曜在共20,664元之範圍內收取對被告之營利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而經被告於同年月19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再經本院於同年12月3日核發系爭移轉命令,而經被告於同年月19日收受等情,雖據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0394號全卷無訛。 三、然查,訴外人段星曜於112年11月起並未在被告任職等節, 有訴外人段星曜之勞保資料、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結果、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是自112年11月起,訴外人段星曜既未於被告公司任職,自無薪資債權可供扣押、移轉,原告就此部分事實亦未提出事證證明訴外人段星曜對被告於上開期間確有薪資債權存在,是其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薪資債權之扣押款,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