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EV-113-板小-2501-20241008-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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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01號 上 訴 人 牟晨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 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