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3-板小-2522-20241212-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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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22號 上 訴 人 薛智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慧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252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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